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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3 條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3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15

內容

民眾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貿易署提出: 一、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電話。 二、被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如係法人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 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

相關法律條文 -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