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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4 條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4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15

內容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 一、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三、檢舉案件在被檢舉前業經本部發現或處理在案。 四、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之案件。 五、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

相關法律條文 -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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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