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第 4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15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 一、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三、檢舉案件在被檢舉前業經本部發現或處理在案。 四、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之案件。 五、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