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9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21
以共構或共站方式設置之基地臺,其電臺執照以射頻設備之設置者為核發對象。 經主管機關核配共用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共用無線電頻率及基地臺射頻設備者,其電臺執照以射頻設備之設置者為核發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