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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21

內容

基地臺登錄資料有異動時,設置者應於異動前完成變更登錄。 大型基地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置者應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換發電臺執照: 一、變更天線所在位址。 二、變更基地臺設備型號,未變更設備廠牌。 三、變更基地臺射頻單體數量。 大型基地臺之設備廠牌有變更者,設置者應依第六條之規定申請審驗,於審驗合格後,核發電臺執照。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重新整編門牌號碼,設置者應變更基地臺登錄資料,執照得於屆期時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換發。

相關法律條文 -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9 條)
  •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2 條)
  •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