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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21

內容

大型基地臺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新照有效期間自舊照有效期間屆滿次日起重新計算。 前項申請換照,主管機關得視情形重新辦理審驗,於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換發新照。

相關法律條文 -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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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9 條)
  •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2 條)
  •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