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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9 條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9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7-23

內容

電臺執照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限與原核准或執照之有效期限相同。 電臺執照,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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