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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1 條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1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7-23

內容

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廢止其電臺執照之一部或全部: 一、網路審驗合格證明經主管機關廢止。 二、網路設置核准經主管機關廢止。 三、申請終止使用電臺。 四、變更電臺使用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設置處所或發射機,未申請電臺設置核准。 五、電臺干擾合法通信,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正,而未改正。 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電臺射頻設備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辦理: 一、電臺執照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 二、電臺執照有效期限屆滿未換發。 三、逾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限,未取得電臺執照。

相關法律條文 -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6 條)
  •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7 條)
  •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8 條)
  •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19 條)
  •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