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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0 條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0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7-23

內容

專用電信電臺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 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限屆滿,設置者仍需繼續使用該電臺,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限自原執照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設置者依前項申請換照時,應檢附數位發展部核發之頻率使用證明,主管機關始予以換發。 前項申請換照,主管機關得視情形重新辦理審驗,於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換發電臺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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