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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15 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15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0-07-10

內容

申請行動式業餘電臺執照者,以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申請時,應備妥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驗合格後發給行動式業餘電臺執照: 一、行動式業餘電臺設置申請書。 二、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影本。 前項申請者以未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申請時,應備妥業餘無線電機,並檢附前項文件及頻率、輸出功率等技術規格資料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驗合格後發給業餘無線電機審驗合格標籤及行動式業餘電臺執照。 電臺審驗不合格者,得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行動式業餘電臺設置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號碼、資格級別及電臺申設等級。 二、設置目的。 三、無線電機廠牌、型號、序號、發射頻率及發射功率。 行動式業餘電臺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臺名稱及呼號。 二、所屬者名稱。 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號碼。 四、無線電機廠牌、型號、序號、發射頻率及發射功率。 五、發照日期及有效日期。

相關法律條文 -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2 條)
  •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6 條)
  •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