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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第 13 條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第 1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14

內容

製造業者應製作符合本準則規定之紀錄,並妥善保存;紀錄應保持清晰易讀、易於鑑別及檢索。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建立前項紀錄之管制程序;其管制內容包括鑑別、儲存、保全、檢索、保護、保存期限及處理。 第一項紀錄之保存期限,應不少於醫療器材有效期間,且不得少於產品自製造業者放行之日起三年。但其他法規規定較長者,從其規定。 製造業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訂定並執行紀錄內機敏健康資訊之保護措施。

相關法律條文 -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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