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第 3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14
製造業者於接受產品訂單前,應審查與產品有關之要求,並確認下列事項: 一、訂單所載之產品要求。 二、合約或訂單內容與原協議不同之處理。 三、法令之遵守。 四、使用者訓練之提供。 五、履約能力之具備。 前項審查及確認之措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客戶非以書面提出對產品之要求者,製造業者應於接單前確認之。 製造業者與客戶間之約定有變更者,應修正相關文件,並確認已告知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