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來源流向資料建立及管理辦法|第 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20
依前三條建立及保存之資料,屬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公告之品項者,醫療器材商及醫事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二十日前,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系統。但醫事機構之流向資料,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