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來源流向資料建立及管理辦法|第 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20
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二目、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二目及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產品識別資訊,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品名。 二、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 三、型號或規格。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