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93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一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於登記前先經主管機關之特許或許可;其申請程序及必要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