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文化藝術
🏛️
Authority
文化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1-11-08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申請單位得依前條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及清冊(詳附件一、二)。 (二)展出活動計畫書。 (三)契約書。 (四)展出文物、藝...

📝 內容

申請單位得依前條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及清冊(詳附件一、二)。
(二)展出活動計畫書。
(三)契約書。
(四)展出文物、藝術品或標本清冊(含電子檔):名稱、材質、尺寸、年代、典藏單位或所有人、存置地點及其照片圖檔。
前項各款申請文件如非本國文,應併附中文翻譯。
申請單位得於文物、藝術品或標本進口日之一個月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申請文件內容如有變更,應主動以書面告知本部。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