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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第 3 條

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第 3 條|文化藝術|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08

內容

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所稱文化藝術事業(以下簡稱申請單位)進口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來臺展出前,得依本辦法規定向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認可,使其在臺期間之運送、保管及展出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但申請單位為博物館者,仍應依博物館法第五條及第十五條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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