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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第 6 條

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第 6 條|文化藝術|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08

內容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律條文 - 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

  • 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