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113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二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事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之。但董事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監事至少應有一人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中選任之。 董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就非會員董事中選任一人為董事長。 董事長應為專任。但交易所設有其他全權主持業務之經理人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非會員董事及監事之選任標準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