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114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二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於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或經理人準用之。 董事、監事或經理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當然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