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123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二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僱用業務人員應具備之條件及解除職務,準用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