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126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三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股東或受僱人不得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由主管機關指派非股東之有關專家任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之非股東董事、監察人之選任標準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