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128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三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其股份轉讓之對象,以依本法許可設立之證券商為限。 每一證券商得持有證券交易所股份之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