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43 條|刑事|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0-23
法院所保管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參與審判過程中記載之筆記,應於宣判後統一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