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44 條|刑事|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0-23
除有特別規定以外,第八條第十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依其性質,分別存放於個人資料卷宗、選任程序卷宗、審判卷宗或評議卷宗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