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134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三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依前條之規定,終止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之契約者,準用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