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135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三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其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內,應比照本法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訂明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於被指定了結他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所為之買賣時,有依約履行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