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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 138 條

證券交易法|第 138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四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內容

證券交易所除分別訂定各項準則外,應於其業務規則或營業細則中,將有關左列各款事項詳細訂定之︰ 一、有價證券之上市。 二、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使用。 三、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買賣受託。 四、市場集會之開閉與停止。 五、買賣種類。 六、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間進行買賣有價證券之程序,及買賣契約成立之方法。 七、買賣單位。 八、價格升降單位及幅度。 九、結算及交割日期與方法。 十、買賣有價證券之委託數量、價格、撮合成交情形等交易資訊之即時揭露。 十一、其他有關買賣之事項。 前項各款之訂定,不得違反法令之規定;其有關證券商利益事項,並應先徵詢證券商同業公會之意見。

相關法律條文 - 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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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證券交易法-第 93 條(第 93 條)
  • 證券交易法-第 94 條(第 94 條)
  • 證券交易法-第 95 條(第 95 條)
  • 證券交易法-第 96 條(第 96 條)
  • 證券交易法-第 97 條(第 9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