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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7 條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7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內容

轉運及轉口貨櫃(物)應由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指定業者依海關核發之准單、指示及通知等記載事項,依海關核准方式或指定路線及時限,安全運送至海關指定地點;轉口貨櫃(物)並應安全送交出口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點收。 前項運送,不得遲延或變更貨櫃(物)性質或包裝,並不得破壞封條。運送途中因事故、不可抗力而延誤或中斷運送或改變路線或改變運輸工具時,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指定業者應採取預防措施避免貨櫃(物)外流,並應立即將其事由向起運地之海關報備。

相關法律條文 -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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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第 15 條(第 15 條)
  •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