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四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發行人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於發行人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後,始得於證券交易所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