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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14 條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14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內容

轉口貨櫃(物)應於進儲進口貨物艙單卸存地之翌日起六十日內辦理出口。如無船期、班機或有其他原因者,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船用品轉口申請人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延長三十日。 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船用品轉口申請人不及依前項期限辦理轉口貨櫃(物)出口,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核准存儲於保稅倉庫。 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船用品轉口申請人未依第一項期限辦理轉口貨櫃(物)出口,且未依前項規定存儲保稅倉庫者,海關應責令其限期退運;屆期未退運者,由海關比照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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