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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16 條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16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內容

運輸業者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轉運、轉口、進出口通關申報業務。

罰則

運輸業者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轉運、轉口、進出口通關申報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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