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143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四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有價證券上市費用,應於上市契約中訂定;其費率由證券交易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