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152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四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證券交易所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集會,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回復集會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