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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 154 條

證券交易法|第 154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四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內容

證券交易所得就其證券交易經手費提存賠償準備金,備供前條規定之支付;其攤提方法、攤提比率、停止提存之條件及其保管、運用之方法,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所生之債權,就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交割結算基金有優先受償之權,其順序如左: 一、證券交易所。 二、委託人。 三、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交割結算基金不敷清償時,其未受清償部分,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受償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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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券交易法-第 95 條(第 9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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