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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 156 條

證券交易法|第 156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四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內容

主管機關對於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得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或對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之買賣數量加以限制: 一、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狀況或停頓生產。 二、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故,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或退票,其結果足使公司之財務狀況有顯著重大之變更。 三、發行該有價證券公司之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證券價格。 四、該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情事,並使他種有價證券隨同為非正常之漲跌。 五、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品藥物安全事件。 六、其他重大情事。

相關法律條文 - 證券交易法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證券交易法-第 93 條(第 93 條)
  • 證券交易法-第 94 條(第 94 條)
  • 證券交易法-第 95 條(第 95 條)
  • 證券交易法-第 96 條(第 96 條)
  • 證券交易法-第 97 條(第 9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