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161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六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得以命令通知證券交易所變更其章程、業務規則、營業細則、受託契約準則及其他章則或停止、禁止、變更、撤銷其決議案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