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162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六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主管機關對於證券交易所之檢查及命令提出資料,準用第六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