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164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六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主管機關得於各該證券交易所派駐監理人員,其監理辦法,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