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165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六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證券交易所及其會員,或與證券交易所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對監理人員本於法令所為之指示,應切實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