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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2 條

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2 條|消防|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2-20

內容

申請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政府機關(構)。 二、法人。 三、大專校院。 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為防焰性能試驗機構。 二、置辦理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之主管一人,且有專任人員二人以上。 三、未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進口、製造、委託製造或販售。 四、經營他項業務不影響辦理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之公正性。

相關法律條文 - 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