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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4 條

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4 條|消防|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2-20

內容

申請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至現場實地評鑑;經實地評鑑符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登錄,並核發登錄證書。 申請者不符合第二條所定資格或申請文件不符合前條規定,依其情形能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通知申請者審查結果。 申請者取得登錄證書者(以下稱專業機構),始得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防焰性能認證業務。

相關法律條文 - 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