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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Article 3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3 條|消防|Verordnung|In Kraft

內政部|v1.0

Zuletzt geändert: 2024-02-26

Inhalt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之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專任技術員名冊。 五、包括下列事項之防焰性能試驗作業計畫書: (一)品質管理政策及品質管理目標。 (二)防焰性能試驗實驗室主管與專任技術員之職掌、配置及運作。 (三)實驗室品質手冊。 (四)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五)防焰性能試驗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及人員訓練計畫。 (六)各項試驗與洗濯處理設備清冊、操作維修程序及其校正證明文件。 (七)防焰性能試驗作業文件及檔案之管理。 (八)防焰性能試驗收費項目及費額。 六、依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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