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第 14 條|就業|法規|生效中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6-28
輔導會、榮服處為查核需要,得通知申請人提供申請津貼相關佐證資料,或派員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相關資料,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構)、辦訓單位或就業機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