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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第 4 條
最後修訂: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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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津貼之發給金額如下: 一、訓後就業津貼: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 內容
津貼之發給金額如下:
一、訓後就業津貼: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新臺幣六千元;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新臺幣四千元。
二、推介就業津貼: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每月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津貼合計最多發給十二個月。
一、訓後就業津貼: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新臺幣六千元;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新臺幣四千元。
二、推介就業津貼: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每月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津貼合計最多發給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