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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 - Article 4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第 4 條|影視出版|법규|시행 중

文化部|v1.0

최종 개정: 2024-07-19

내용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管理人,應負責模擬槍與空包彈之提領、運輸及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未成年。 二、犯本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犯本條例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曾遺失依本辦法申請許可進口之模擬槍、空包彈或空包彈殼,情節重大者。

벌칙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管理人,應負責模擬槍與空包彈之提領、運輸及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未成年。 二、犯本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犯本條例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曾遺失依本辦法申請許可進口之模擬槍、空包彈或空包彈殼,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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