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第 2 條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第 2 條|氣候變遷|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2-25

內容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氫氟碳化物:指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附件F之物質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包括純物質與其混合物。但不包含已存在於產品內之物質。 二、產品:指內含氫氟碳化物之商品、組件及含該組件之系統。但不包含儲存或運輸氫氟碳化物之容器。 三、消費量:指製造量加輸入量減輸出量後所得之淨值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但不包括作為原料用途、回收再利用、銷毀或經蒙特婁議定書決議通過之其他豁免用途數量。 四、核配量:指中央主管機關核予具核配資格之廠商該年度消費總量。 五、製造量:指國內製造量減去在製程中回收或轉製成其他化學物質之數量,再減去依蒙特婁議定書認可技術所銷毀之數量所得之淨值。 六、審核量:指原料用途或回收再利用、銷毀或經蒙特婁議定書決議通過之其他豁免數量。 七、使用廠商:指使用氫氟碳化物於製程、填充氫氟碳化物於產品製造或維護之業者。 八、供應廠商:指自行輸入、輸出、精製或摻配,且供應氫氟碳化物給使用廠商或經銷商之業者。 九、執行實績:指使用廠商與供應廠商之使用量、進口放行量、出口放行量、採購量、庫存量、銷售量等數據,且具佐證資料。 十、氟氯烴執行實績:指依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資料。 十一、回收:指自機具、設備或包裝容器或產品中收集與貯存氫氟碳化物之行為。 十二、回用:指將回收之氫氟碳化物 經過濾、乾燥等基礎純化程序後再使用之行為。

相關法律條文 -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