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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第 6 條
最後修訂:
2025-02-25
📋
條文摘要
使用廠商或供應廠商依前條規定申請氫氟碳化物輸入或輸出核准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底前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其核配資格及一百十四...
📝 內容
使用廠商或供應廠商依前條規定申請氫氟碳化物輸入或輸出核准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底前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其核配資格及一百十四年之核配量: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供應廠商並應檢附出進口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二、冷凍空調業者應檢附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影本及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三、消防設備業者應檢附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專業廠商證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使用廠商倘有提供氫氟碳化物予維修業者維修其產品者,應一併提報維修業者名單及其營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至一百十一年之氫氟碳化物國內採購發票、進(出)口放行單,以及九十八年與九十九年之氟氯烴國內採購發票、進(出)口放行單及其他相關佐證文件。未檢具者,其執行實績視為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核配資格者及依本辦法重新申請核配資格者,得於每年七月底前檢具申請表、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與第六款所定文件及前一年度全年與當年度上半年之下列佐證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及後續年度之核配資格:
一、氫氟碳化物國內採購發票或進(出)口放行單。
二、使用氫氟碳化物作為冷媒充填、消防藥劑或發泡劑之使用廠商,應檢附銷售該產品之貨物稅申報表影本或工程合約影本,如有提供氫氟碳化物予維修業者維修其產品者,應一併提報維修業者名單及其營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無前二款佐證文件之使用廠商應檢附製程、填充氫氟碳化物於產品製造或維護之說明文件,供應廠商應檢附國內使用廠商委託採購之委託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屬同一法人之數廠商,應擇一代表,依前二項規定共同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廠商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次數超過二次者,駁回其申請。
取得核配資格之廠商,因公司或工廠名稱、地址、負責人等有異動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免重新申請核配資格。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供應廠商並應檢附出進口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二、冷凍空調業者應檢附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影本及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三、消防設備業者應檢附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專業廠商證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使用廠商倘有提供氫氟碳化物予維修業者維修其產品者,應一併提報維修業者名單及其營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至一百十一年之氫氟碳化物國內採購發票、進(出)口放行單,以及九十八年與九十九年之氟氯烴國內採購發票、進(出)口放行單及其他相關佐證文件。未檢具者,其執行實績視為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核配資格者及依本辦法重新申請核配資格者,得於每年七月底前檢具申請表、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與第六款所定文件及前一年度全年與當年度上半年之下列佐證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及後續年度之核配資格:
一、氫氟碳化物國內採購發票或進(出)口放行單。
二、使用氫氟碳化物作為冷媒充填、消防藥劑或發泡劑之使用廠商,應檢附銷售該產品之貨物稅申報表影本或工程合約影本,如有提供氫氟碳化物予維修業者維修其產品者,應一併提報維修業者名單及其營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無前二款佐證文件之使用廠商應檢附製程、填充氫氟碳化物於產品製造或維護之說明文件,供應廠商應檢附國內使用廠商委託採購之委託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屬同一法人之數廠商,應擇一代表,依前二項規定共同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廠商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次數超過二次者,駁回其申請。
取得核配資格之廠商,因公司或工廠名稱、地址、負責人等有異動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免重新申請核配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