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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第 3 條
最後修訂:
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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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氫氟碳化物之國家消費量基準量為二四五二三.八六四二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氫氟碳化物之國家消費量削減時程及年度上限值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
📝 內容
氫氟碳化物之國家消費量基準量為二四五二三.八六四二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氫氟碳化物之國家消費量削減時程及年度上限值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之基準量,即二四五二三.八六四二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基準量之百分之九十,即二二○七一.四七七八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基準量之百分之七十,即一七一六六.七○四九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基準量之百分之五十,即一二二六一.九三二一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三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基準量之百分之二十,即四九○四.七七二八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氫氟碳化物之國家消費量削減時程及年度上限值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之基準量,即二四五二三.八六四二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基準量之百分之九十,即二二○七一.四七七八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基準量之百分之七十,即一七一六六.七○四九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基準量之百分之五十,即一二二六一.九三二一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三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基準量之百分之二十,即四九○四.七七二八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