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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 Article 3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Hydrofluorocarbons|第 3 條|氣候變遷|規制|施行中

環境部|v1.0

最終改正: 2025-02-25

内容

氫氟碳化物之國家消費量基準量為二四五二三.八六四二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氫氟碳化物之國家消費量削減時程及年度上限值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之基準量,即二四五二三.八六四二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基準量之百分之九十,即二二○七一.四七七八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基準量之百分之七十,即一七一六六.七○四九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基準量之百分之五十,即一二二六一.九三二一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三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基準量之百分之二十,即四九○四.七七二八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関連法規条文 -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Hydrofluorocarbons

  •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 Article 2(第 2 條)
  •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 Article 6(第 6 條)
  •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 Article 1(第 1 條)
  •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 Article 4(第 4 條)
  •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 Article 5(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