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제48-15조

약사법|第 48-15 條|식품·약물 관리|법|시행 중

第 四 章|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v107.01.31

시행일: 9999-12-31|최종 개정: 2026-03-04

배송대행·수입에 대한 실무적 영향

本條屬學名藥藥品許可證審查程序的銜接規定。於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三第二項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完成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之審查程序者,應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接獲通知後,得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藥品收載及支付價格核價,但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前,不得製造或輸入。此處明定「核價申請」與「得製造或輸入」是兩個不同階段。

내용

於第四十八條之十三第二項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完成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之審查程序者,應通知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接獲前項通知者,得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藥品收載及支付價格核價。但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前,不得製造或輸入。

자주 묻는 질문 FAQ

審查完成後就可以輸入學名藥了嗎?

依本條第二項但書,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前,不得製造或輸入。接獲審查完成通知後得先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藥品收載及支付價格核價,但這與取得許可證是不同階段。

관련 법규 조문 - 약사법

  • 제48-2조(第 48-2 條)
  • 제76조(第 76 條)
  • 제39조(第 39 條)
  • 제40조(第 40 條)
  • 제40-1조(第 40-1 條)
  • 제40-2조(第 40-2 條)
  • 제40-3조(第 40-3 條)